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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对夫妻离婚!因为这个操作,财产8:2分!女方多,男方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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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17: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离婚免不了遇到财产分割的问题

为了让妻子少分财产

被告大田(化名)可谓费尽心思——

离婚诉讼期间

不仅不如实填写离婚财产申报表

还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他人

日前,永嘉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并按照8:2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图片:视觉中国



永嘉人小微、大田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双方订婚后便一起到外地共同经营电缆生意。2016年情人节,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时常发生争吵,一次争吵过程中,大田打了小微一巴掌。小微报警后,派出所向大田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随后,小微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永嘉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小微称,大田常同不同异性聊天,邀约看电影、喝酒、出去玩耍等,且经营店铺、公司生意都不同自己商量,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要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住宅、店铺、宝马车辆及共同经营的电缆公司。
而大田则辩称,婚后未育孩子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同意离婚及分割财产,但要求原告返回彩礼10万元及价值5万元的金首饰。
然而,在案件审理阶段,大田未如实填写离婚财产申报表,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3间商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钱某,并完成交付。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小微向法院申请保全了房产及银行存款等双方共同财产。
永嘉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在离婚期间,大田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价值96万余元的商铺转让给案外人,又未如实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大田作为丈夫,缺乏对小微的关爱,常同众多异性聊天,内容无关工作,大多是约看电影、喝酒、出去玩耍等,此种行为明显属于对婚姻家庭的不负责任。且被告提出原告应返回彩礼及金首饰,没有事实依据,不予以支持。
最终,永嘉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双方现有共同财产按原、被告8:2比例进行分割,即商铺及电线电缆归原告所有,房屋及车辆归被告所有,贷款由其承担。
法官说法:为何女方多分男方少分?
本案中,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应认定被告存在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告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体现《婚姻法》适用过程中对女方权益的照顾。同时,被告既存在对家庭不负责任情况,又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显属有过错一方,法院作出按照8:2比例分割财产的判决,也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实现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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