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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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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09: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联系人:潘剑雄;联系电话:89090182;邮箱:547363806@qq.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

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2010元/月;

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1800元/月;

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660元/月。

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三档。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 日



关于调整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说明

最低工资标准是以保障职工本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确定的,它受工资、就业、物价等因素影响,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逐步提高。《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等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2017年11月,省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明确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并要求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根据浙政发【2017】43号)精神,市人力社保局牵头拟定了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并征求了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会议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拟按照我市往年作法,采用浙政发【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前三档。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档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2010/月;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1800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66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三档。

按此方案调整后,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为8.1%,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为8.4%,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为8.5%。(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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