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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场,车被广告牌砸了,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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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5 09: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与科林热线近日接到这样的投诉:车主在管理人员的指引下,付了10元的停车费,将车停在停车场,可没想到车子突然被店面落下来的吊顶和广告牌砸了,这样的糟心事,被三名车主同时遇到了。车主在感到倒霉的同时,对于赔偿一事也在寻求说法。









这件事还得从3月4日说起,那天,这三名车主将车停在第一桥附近某停车场,可等再回去开车的时候,发现车子被从建筑物上掉落下来的吊顶和广告牌砸中,再看车况,损毁比较严重,前挡风玻璃破裂,车上的漆被大面积刮擦,车身也因重力的缘故受到了挤压。这三辆车中,有两辆是奥迪,都是三、四年前买的车;另一辆是菲亚特,比较老旧。









事故发生之后,车主向停车场管理人员张女士索赔,张女士也感到冤枉,说自己只不过收了每辆车10元停车费,再说车子是被吊顶和广告牌砸坏的,可以说是飞来横祸,如果让她一方赔偿,她有点难以接受。









据车主介绍,两辆奥迪车在4S店维修的话,费用大概在六万元左右。而张女士认为,要修理的话,也没必要在昂贵的4S店,一般的汽车修理店修理,费用至少可以减半。
张女士向记者介绍,她是从某社区承包的停车场。作为管理方,她会负一定的责任,但是责任不应该由她一个人承担,她认为服装店、薇薇新娘、停车场所在单位都要负相应责任。









张女士认为,吊顶和广告牌都是服装店安装上去的,如今掉落下来,服装店应该负责任。而服装店认为,他是从薇薇新娘那里转租过来,两年前就已经解除合同了,押金也早已退还。现在吊顶和广告牌掉下来,跟他们八竿子都打不着。薇薇新娘也表示,跟服装店解除合同之后,她跟停车场所在单位的租约也已到期,停车场所在单位就直接收回店面了。同时她也表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而对于此事,停车场所在单位的态度是不方便出面,跟他们也没有多大关系,但是遗留下来的那些广告牌,他们会安排拆除。
记者也分别采访了车主,车主的意见比较一致,就是停车场管理方要给他们一个说法,如果说不是她一方的责任,那她自己去找其他责任方协商解决。








对于此事,记者也咨询了温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王强律师,他认为,该纠纷事件涉及了多个法律关系。一、社区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无论是否合法经营,均需依法承担经营场所的安全义务责任。对与之形成车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的委托人,负有安全保管的义务;对与之形成车位使用服务合同关系的停车人,也负有提供安全车位场所的义务。二、张女士与社区的承包关系系内部关系,一般情况下张女士不需要对外承担责任。但是,社区如果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张女士的违约责任(如有),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张女士的过错责任(如有)。三、停车场所在单位作为装有吊顶和广告牌的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负有责任。四、作为吊顶和广告牌的安装使用人的服装店,是次承租人,需要根据其安装前有无取得房东同意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退租后有无根据房屋出租合同的约定来拆除广告牌等,来综合判断有无责任。五、薇薇新娘作为承租人,如果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综上诉述,主要的责任方应该在建筑物所有人和停车场经营者。具体责任比例,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记者也咨询了温大瓯江学院法学系主任毛毅坚,他认为根据目前己知的材料,这起事件属于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系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无偿或有偿以及事前式事后交费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于常见的小汽车,只要开到所在的停车场,在停车场的同意下停车锁好,就是完成所谓的保管标的交付。因此,车主受到损害可以按照合同法去起诉停车场,要求违约赔偿责任,但停车场能证明尽了保管义务或由于第三方责任或意外的不抗力事实造成的除外。
同时,他也提供了另一种思路,他认为在该起事件中,服装店作为店招的所有人要负侵权责任,其在承租结束后没有采取拆除等善后措施。而薇薇新娘在出租给服装店期间,作为管理人没有发生事故,可免除责任。但物业转移给某单位,其就作为实际的管理人,有安全保障建筑物、附属物及其悬挂物或高空搁置物的义务,需要对此与服装店一起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因此,车主可以侵权损害赔偿的名义起诉,要求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建议,仅根据己有材料分析,具体法律责任承担,还需车主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以及法院最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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