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萍和安明是双方朋友公认的恩爱夫妻模范生。他们恋爱长跑九年,从高中走到踏入社会,婚后一年就恩恩爱爱地步入了婚姻殿堂。但就是这么一对结婚时恩恩爱爱的小夫妻,离婚时吵得轰轰烈烈。 安明在他们的婚姻生活中,和他们的同事展开了另一条线。发现了这件事后,晓萍和安明日夜不分、争吵不断,最后决定离婚。但安明面对晓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是一千个一万个不愿意。你的就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工资也是个人归个人管理,扯到夫妻共同财产到时候自己少分了怎么办! 所以,还是让我们一起了解来一下到底有哪些财产是会被法律划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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