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北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6271|回复: 0

业主信息成了家装行业的“共享”礼包?这种行为已违法

[复制链接]

1860

主题

96

回帖

8704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8704
发表于 2020-4-20 14: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您家装修吗?需要看看建材吗?”新房才刚刚交付,推销建材产品的业务电话便接踵而至,来自各个商店的数十个电话总是让人不胜其烦。没错,业主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近日,乐清市检察院受理一批34人的家装行业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窝案,系温州地区首例泄露小区业主信息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这些涉案人员均是乐清各地建材商家,他们各自之间互相“共享”业主个人信息,并对业主进行轮番的电话推销轰炸,令人不堪其扰。



“共享”业主信息资料
陈某,北白象人,今年45岁,从事空调销售多年。
去年,乐清市区某小区业主喜提新房,开始入住装修,业主们在物业公司纷纷登记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而该小区物业管理员黄某正巧是陈某的好友,在一次聚会时,陈某向黄某索要了一份业主资料。看在能帮助好友拉生意,黄某答应了对方。
这份宝贵的业主资料,陈某并没有打算独享。在一次众多建材商家举办的家装节时,陈某某加入一个以建材行业从业人员为主的微信群,并在群里共享了这份业主信息资料,希望大家能够拉拢更多人来参加家装节活动,提高活动的热度。
不单单是陈某分享了这些信息,群里经营地板、瓷砖、家居等商家为表示自己的诚意,也纷纷共享了他们获取的乐清各乡镇街道高端楼盘的业主信息。一时间,这些“共享”的信息资料被迅速广泛流传,这些信息基本包括了业主的姓名、电话号码、楼号幢号,甚至有些还登记了房屋面积、身份证号等,总数额达数万条。
拿到了这些“共享”的信息后,商家们几乎欣喜若狂,开始对业主进行各种营销轰炸,引发大范围电话骚扰现场出现,一些业主一天接到骚扰电话少则一二个、多则五六个,不堪其扰。被“共享”的信息之多,一些商家甚至难以消化。
根据群众反映的线索,乐清市公安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在基本查清案情的情况下,组织警力开展收网抓捕行动,34人接连落入法网,其中陈某闻讯后,也投案自首。


共享信息成常态
在办案过程中,陈某等涉案人员曾对经办检察官辩解称,这些业主信息资料并不是非法购买的,而是属于免费“共享”,而目的只是为了正常合法的推销产品,并不是为了犯罪,为什么会受到如此严重的刑事处罚。
在家装行业,如此“共享”业主信息确实并非个案。如某床品店员工朱某某将手上的600多条业主信息发给了经营家居店的表哥张某某;某空调店店长南某将自己精心保存的一份包含40个小区8000余户的业主资料赠送给了与自己交好的板材店老板张某;乐清经营瓷砖店的金某给经营家居店并刚开业的张某共享多家小区5700余户的业主个人信息以作贺礼……
“在家装行业,共享、互换、购买业主信息早已是常态,他们都知道作为销售者,是无权获取这些小区业主信息的,也知道拨打这些推销电话是对业主的骚扰。”检察官认为,他们只是不知道具体触犯了哪条法律法规,再加上大环境下大家都是这样做的,为了提升业绩,心存侥幸对业主各种狂轰滥炸。这些商户也大都集中在一些大型家装商城中,外界看来,诺大个商城好比犯罪的温床,共享信息的人员可能各个都是嫌疑犯,而且传播速度堪比肺炎。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共享的小区业主信息,不仅有个人联系方式,还有房屋住址及面积,严重影响公民人身权利。经办检察官向陈某等涉案人员普法的同时,也强调了此等行为对社会和个人所造成的的严重危害。


已有8人被提起公诉
根据经办检察官统计,本系列案件涉案嫌疑人共3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至少600多条,最多的高达8000多条,涉及乐清50-60个楼盘上万户小区业主信息。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恰值我国肺炎疫情过后复工复产关键期,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对本罪的规定,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乐清市检察院对该案中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的13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在宣告不起诉决定时对他们释法说理,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也促使推进他们更快复工复产,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低最低限度。
4月9日,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其中8人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三年不等。另13人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官在此提醒各商家:即便是合法经营所需,也不能轻易随便接收别人提供的他人信息,更不能将自己掌握的或收到的信息提供给他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可以加我为好友,66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手机版|Archiver|小黑屋|瓯北论坛

GMT+8, 2024-12-22 20:20 , Processed in 0.050128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